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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非法性
凡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依法许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均为非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资金、销售保险等),都需要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02
利诱性
非法集资一般承诺高额保底收益、无风险,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收益比银行利率高一大截还一点风险都没有的承诺大多数是非法集资陷阱。
03
社会性
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没有限制条件,什么人都可以来投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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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当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 韩倩
编审 王瑞 终审 胡旭 监制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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